计时收费停车场的使用方法

锁板式停车场的使用方法

※不同停车场的使用方法可能不同,例如无锁式停车场等。

入库时

1
入库之前请确认锁板已降下,并确认车位内的安全状况。
2
请驶过锁板并停车。
3
经过一定时间后,锁板会上升。

出库时

1
在结算机上输入车位号码,即可显示停车费用。
※有些机种可能需要在输入号码后按确认按钮。
2
请按显示的费用结算。
※有些停车场支持信用卡,有些停车场可能不支持。
3
结算完成后,锁板会下降。
4
确认锁板下降之后出库。
※如果一定时间内未出库,锁板会再次升起。

门式停车场的使用方法

※不同停车场的使用方法可能不同,例如无票式停车场等。

入库时

1
请在出票机前面停车,按出票按钮。
2
取出停车票后,门岗横杆会升起。
※停车票在出库时需要使用。请务必注意不要丢失。
3
请在空闲的车位停车。
※注意不要在标有包月或专用车位的车位停车。

出库时

1
请在结算机前面停车,插入停车票。
2
请按显示的金额结算。
※有些停车场支持信用卡,有些停车场可能不支持。
3
结算完成后,门岗横杆会升起,请出库。
※车辆通过门岗后,请不要倒车。车辆通过后横杆会放下,所以倒车可能造成横杆折断。

停车场使用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契约成立

  • 停车场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应在承认本规则的基础上使用停车场;从使用者进入本停车场设施开始到退出为止的时间内,本规定对使用者生效。

第2条 使用停车场的目的

  • Starts Amenity Corporation(以下称“管理者”)根据本规则对本停车场的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有偿提供本停车场的车位空间。

第3条 停车费用

  • 本停车场的使用者应按照停车场公布的费用金额和费用体系,支付以停车时间计算的停车费用。
  • 停车时间为传感器感应到车辆停入车位开始到车辆出库为止的时间。
  • 停车费用应使用停车场内配备的结算机、支付机等方式支付,按结算步骤进行结算。

第4条 限时使用的使用时间

  • 每次使用停车场不得连续超过48小时(使用定期停车票的使用者除外)。
    但因不可抗因素事先获得管理者批准,或停车场另行公布限制停车时间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第5条 禁止停放的车辆

本停车场禁止停放以下车辆。但不同停车场对可停放的车辆可能有特别规定,以相应规定为准。

  • 车辆尺寸的限制
  1. 车辆总长度:超过5.0m的车辆 车辆总宽度:超过1.9m的车辆 车辆最大高度:超过2.1m的车辆 最大载重量:超过2.0t的车辆
    最低离地高度:15cm以下的车辆(但如果车辆最大高度有特别限制,以公布的限制数值为准)
  • 违法等原因的车辆限制
  1. 未注册车辆、车检过期的车辆、禁止在普通道路行驶的车辆。
  2. 车牌自动识别装置难以识别车牌的车辆,如遮挡或拆卸了车牌的车辆等。
  3. 机动车编号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注册手续的车辆。
  4. 临时注册的车辆等难以确定车体的车辆。
  • 可能危害到其他车辆的车辆限制
  1. 有附加安装物,可能与停车场设施、机器或其他机动车碰撞导致损伤的车辆。
  2. 大型特殊车辆、建筑专用车辆等特殊用途的车辆等,可能导致停车场设施或机器损伤的车辆。
  3. 装载有危险物、有害污染物等存在安全或卫生隐患的物品,或可能散发恶臭、渗漏液体的物品的车辆。
  4. 可能与其他车辆碰撞,或装载物可能掉落的带货架车辆。
  • 适用上述规定时,车辆的附件和装载物也在考虑范围之内。
  • 两轮车和三轮车等车辆的限制
    包括自动两轮车、电动车、脚踏式自行车、小型特殊自动车、边斗三轮摩托车、三轮车、童车、三轮摩托车等名称的车辆。
    但如果停车场有允许停放的特殊规定,则可以按照公布的条件停放。

第6条 停车场内的通行

使用者驾驶车辆在停车场内通行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 车辆在停车场内应以8km/h以下的速度缓慢行驶,为行人等确保安全。
  • 禁止超车。
  • 优先让行出库车辆。
  • 工作人员给出指示时应注意遵守。

第7条 遵守和禁止事项

  • 使用者在使用本停车场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 确认车位号码后,在出库前结算费用。
  2. 车辆出库时,如果使用时间较短不收费,或者所在停车场有打折等活动,也需要在结算机上做一次结算。
  3. 贵重物品等重要物品不要放在车辆内,注意随身携带。
  4. 停车时务必关闭发动机。离开车辆时注意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和后备箱。
  5. 在指定的车位停车,不得停放在其他位置。
  6. 不得将婴幼儿独自留在停放的车辆内。
  7. 不得将动物留在停放的车辆内。
  8. 除上述各项之外,遵循管理者或停车场工作人员给出的一切指示。
  9. 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10. 禁止将爆炸性或可燃性物品带入停车场。
  11. 禁止大音量使用车载音响,粗暴开关车门,夜间大声交谈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
  12. 努力保持清洁,禁止乱扔任何瓶子、罐子、纸屑、破布、烟头、杂志、大型垃圾等物品。
  13.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停车以外的行为(营业、宣传、募捐、签名活动等)。
  14. 装载或安装有不卫生的物品,或有液体可能流出或溢出时,禁止入场。
  15. 禁止进行饮酒、留宿、赌博、洗车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2章 免责与使用者赔偿责任

第8条 免责事项

如果本停车场内的车辆或装载物品因以下第(1)至(12)各项原由被盗、丢失或损毁,原则上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 原则上,管理者不对本停车场使用者因停车场其他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行为、或停车场内存在的车辆、车辆附属物或装载物而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 结算时因使用者未确认车位编号导致结算错误导致的退款等。
  2. 使用者因出入库时未确认锁定装置(翻板、升降机等)降下而遭受的出入库车辆损伤等损害。
  3. 使用者因车辆、车辆装载物或安装物、车内重要物品被盗而遭受的损害(机动车被盗,零件被盗)。
  4. 安装有空气动力学配件的车辆入场时,使用者因空气动力学配件与停车场内的设备碰撞等原因遭受的损害。
  5. 因停放其他违反第5条规定的车辆导致的损害。
  6. 因违反第6条规定的行驶导致的损害。
  7. 其他使用者自己的过失导致的损害。
  8. 台风、风灾、水灾、地震、火灾、落雷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
  9. 使用者因不遵守指示的车辆或其他车辆妨碍出入库导致的等待时间、丧失机会等原因遭受的一切损害。
  10. 使用者因使用者之间的纠纷或第三方发起的纠纷遭受的损害。
  11. 使用者因按照本规则第11条(暂停营业等措施)或本规则第12条(停车位置变更等)实施的措施遭受的损害。
  12. 使用者因不属于管理者责任的原由无法出库遭受的一切损害。

第9条 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 本停车场的使用者违反本规则或停车场内公布的规定,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停车场内设备或机器损坏时,使用者应赔偿管理者因此遭受的损害(如果停车场因此被迫全部或部分停业,由此丧失的营业利润也包含在内)。
  • 使用者出现不当行为,或违反使用方法及使用规则时,管理者有权采取对车辆加锁链、改变停放位置(拖车移动)等必要处置,而停车场使用者(包括所有者及同车乘客)应向管理者支付:
    (1) 正常停车费用 (2) 实际损耗费用(锁链、拖车移动费用、车辆调查费用、机器检查费用等)
    (3) 违约金50,000日元。
  • 停车场使用者(包括所有者及同车乘客)对本停车场设施、停放的其他车辆或其他停车场使用者造成损害时,应立即向对方支付相应损害赔偿;如果拒不履行申报及支付义务,本停车场将向辖区警察局通报。

第10条 不正当停放

  • 本停车场使用者不支付停车费用,以不正当手段将车辆停入或驶出车位,或向停车场外移动时,除停车费用外,管理者可能向该使用者收取上一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以下停车行为均视为不正当停放。
  1. 在车位线外停放。
  2. 跨车位停放。
  3. 未经许可进入在管理者使用路障、布带或绳索封锁的车位或在此类车位停放。
  4. 停放按第5条规定不得停放的车辆。
  5. 其他未结算费用出库的行为。

第11条 暂停营业等

  • 以下场合下,管理者有权暂停停车场全部或部分营业、封闭停车场、禁止车道通行或拒绝车辆入内(以下称“暂停营业等”)。
  1. 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设施或器物损坏等同类事故,或认定有发生此类事故的危险时。
  2. 认定需要进行施工清扫或消毒时。
  3. 由于其他安全保障上的原因认定不适合继续营业时。

第12条 停车位置变更

  1. 管理者出于停车场管理的需要,有权封闭部分出入口或车位。
  2. 停车时间超过48小时时,管理者有权要求使用者(包括所有者)取回车辆。使用者必须立即作出回应。
    在此情况下,管理者为确保停车场的使用和安全,有权对相应车辆采取加锁链、改变停放位置(拖车移动)等必要措施。

第13条 事故等情况下的措施

  • 管理者在停车场内发生事故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采取移动车辆等必要措施。

第14条 拒绝入库

  • 除停车场停满停止入场之外,管理者有权拒绝可能违反本规则第6条、第7条规定的遵守事项或禁止行为的车辆停放,或要求车辆离开。

第3章 无人认领车辆的处置

第15条 长期停放车辆

  1. 定期使用者未经事先向管理者申请停放车辆7天以上时,管理者有权采用对该使用者发布通知或在停车场内张贴告示等方式,要求使用者在管理者指定的日期之前取回该车辆。
  2.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使用者拒绝取回车辆,或无法取回车辆,或因不属于管理者的过失无法确定使用者时,管理者有权采用对车辆所有者等(指机动车检查证上记载的所有者及使用者,以下相同)发布通知或在停车场内张贴告示等方式,要求使用者在管理者指定的日期之前取回该车辆。
    此时,使用者视为放弃移交该车辆时的一切权利,不得因车辆移交请求或其他各自的状况向管理者提出任何异议。
  3. 书面提出上述两项的请求时,可以添加条款,规定如果使用者在管理者指定的日期前没有取回车辆,管理者可视为车辆所有者等拒绝取回车辆。
  4. 管理者在按照(1)的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后,不对车辆产生的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由管理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除外。

第16条 车辆调查

  • 管理者有权根据第15条(1)的规定,为确定车辆使用者或所有者,在必要限度之内打开车辆锁具,对车辆(包括车辆内部)进行调查。

第17条 车辆移

  • 在第15条(1)的情况下管理遇到障碍时,管理者可向使用者或所有者发布通知或在停车场内张贴告示,将车辆移动到其他位置。

第18条 车辆处置

  1. 如果使用者或所有者拒绝取回车辆或无法取回车辆,或因不属于管理者过失的原由无法确定使用者或所有者,管理者已对使用者发布通知或在停车场内张贴告示,指定期限催促取回车辆,但在该期限内仍未取回,管理者有权在发出催促通知之日起两周后向使用者发布通知或在停车场内张贴告示后,在公正的第三方见证下对车辆采取出售、废弃等处置。如果在此情况下,车辆的售价明显不足以支付出售所需费用(包括催促通知后的车辆保管费用),管理者有权在取回期限结束后向使用者发布通知或在停车场内张贴告示,立即在公正的第三方见证下对车辆采取出售、废弃等处置。
  2. 管理者按照(1)的规定处置车辆时,可从处置产生的收入中扣除停车费用及车辆保管、移动和处置所需的费用。如果费用不足,可向使用者请求支付;如果仍有余额,应返还给使用者。

第4章 其他规则

第19条 获取个人信息

  • 对于使用者在使用本停车场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管理者应遵循法令等规定妥善管理。

第20条 其他重要事项

  1. 管理者可能在车辆上张贴警告书等文章。
  2. 管理者可能使用录像机或相机拍摄停车场内及周边状况,拍摄数据可随意用于指证不正当停车,或因防范、搜查等原因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者应对此表示认可。
  3. 标有"数字板监视摄像系统"的停车场内,为便于停车,不设置锁定装置(翻板、升降机)等限制车辆的机器。一旦车辆未支付停车场费用而出库,或在停车场内未结算费用前移动车位,使用者应根据民法、刑法等法令的规定承担一切损害相应的赔偿或刑事责任。
  4. 在入库时发放停车票的门式停车场中,发放的停车票需要在出库时使用。
    如果使用者遗失了停车票,出库时在结算机上按下"停车票丢失"按钮,支付规定的丢失手续费即可出库。
  5. 除上述各项之外,使用者应遵循管理者的一切指示。

以上

运营管理:Starts Amenity Corporation